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学生国际视野,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学生公派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公派出国(境),特指我校统招本科生及研究生在读期间,通过学校推荐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出国(境)联合培养、攻读学位、课程学习、见习实习、科研活动和文化交流等。
第三条 学生公派出国(境)工作归口国际合作与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管理,相关单位共同实施。
学生公派出国(境)执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单位组织的,组织单位为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教师组织的,教师所在单位为责任单位,教师本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学生公派出国(境)主要实行项目管理制,所有项目均须事先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分别审核涉及本科生、研究生的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最终审批。
第五条 责任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如果项目参与学生人数超过10人,可根据需要选派随团指导教师,全程负责项目实施及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每个项目不超过2名随团指导教师,且应以专任教师为主。
第六条 学生公派出国(境)项目须基于合作协议或备忘录之上,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未签约的项目,不得实施由中介机构组织的出国(境)项目。
第七条 所有获批的学生公派出国(境)项目由国际合作与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公开,各责任单位可利用自己的媒介宣传自己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媒体宣传未经学校审批的项目。
第八条 各项目应按照要求进行项目总结,内容应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取得的成果与存在的问题等。
第三章 选派办法
第九条 公派出国(境)学生的选拔,原则上由责任单位根据项目具体要求组织实施,教师组织的派遣由教师本人自行选拔。选拔应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公派出国(境)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的我校在读学生;
(二)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社会责任感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并征求监护人意见;
(四)身心健康,成绩优良,有较强的学习生活适应能力;
(五)平均学分绩点、外语水平等需符合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公派出国(境)项目原则上不受理符合以下情形的学生申请:
(一)已获得国(境)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二)已获得国家(或学校)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三)已申报国家(或学校)公派出国(境)项目但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四)曾放弃公派留学资格且尚在不予推荐期内。
第十二条 学生公派出国(境)项目选拔的基本流程
(一)学校及项目责任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发布选拔通知并公布申请条件;
(二)学生根据项目申请条件,在征求监护人意见后自愿提出申请;
(三)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综合考评,确定初步人选;
(四)学院组织的项目,由学院自行公示后,确定最终名单;学校、国家留学基金委及其他部门和单位组织的项目,由学院推荐,项目责任单位复审并确定候选人,公示后确定最终(或推荐)名单。
(五)所有项目最终录取(或推荐)名单确定后,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在获得公示、学校推荐或项目录取资格后,不得擅自放弃。对经学校批准放弃的学生,2年内不予推荐申请其他公派出国(境)项目;对擅自放弃的学生,5年内不予推荐申请其他公派出国(境)项目。
第四章 派出管理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在学生派出前,必须组织开展对学生的行前培训;学院应指导学生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指派专人对在外学生进行跟踪管理和指导。
第十五条 学生出国(境)前须提交《华中农业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审批表》及《华中农业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安全告知书》,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赴台湾地区学生还须办理赴台人员审查,经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赴台任务批件后方可派出。
学生须按照所赴国家(或地区)和邀请单位要求购买在外期间的医疗健康及人身意外保险;在出国(境)前需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办完相关手续而擅自离校者,其在外期间的学习成绩将不予认定,并按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按照审批的行程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转往其他学校(单位)学习、不得私自转往第三国(或地区)居留、不得私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等。
第十七条 学生如遇特殊或不可抗力原因,需对原派出行程进行变更或前往第三国(或地区)开展学术活动,须提前向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批准(国家公派项目还需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行程、前往第三国(或地区)者,取消其在校期间所有公派出国(境)资格,其在外的学习成绩将不予认定;视其情节严重程度,要求退还受资助费用。
第十八条 学生在抵达留学国(或地区)后应及时进行出国(境)报到。未进行出国(境)报到者,不予办理后期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在外期间,要遵守国家外事纪律,旗帜鲜明地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形象;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所派至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习俗;要经常和学校及家人联系,定期向学校汇报自己在外的学习生活情况;要将安全牢记于心,注意防范风险,遇到问题及时向学校报告,紧急情况及时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或机构)和当地警方求助。
学生在外如有违纪或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校发〔2017〕134号)、《华中农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办法》(校发〔2014〕17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派出期满,学生应按时返校并办理返校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申请行程变更。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返校后,应向责任单位提交不少于2000字的书面总结报告,并及时申请办理学分认定等手续。参加学生公派出国(境)项目的学生,返校后还必须参加项目报告会,汇报自己学习交流的情况及取得的成果。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外所修课程如需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可根据《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学分认定和转换管理办法》(本科生院〔2020〕6号)、《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校研务〔2021〕23号)提出申请。项目有具体规定的,依据所参加项目经审批的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责任单位应通过审核书面总结、合作高校(单位)成绩单(或实习评价、毕业论文评价)等材料或开展专项考核等方式确定学生公派绩效,考核结果报国际合作与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资助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派出国(境)由责任单位依据实际情况在国家相关资助标准范围内确定资助内容和标准。资助内容一般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城市间交通费(飞机经济舱、火车二等座)、保险费、学杂费、注册费和规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住宿费等。
(一)往返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核销;
(二)学杂费、注册费按就读学校的收费标准和学生实际获得学分情况核销(或支付),未经预算批准的学杂费不予报销;
(三)出国(境)学习交流30天及以上生活费按月核算,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9〕6号)标准执行,住宿费、医疗保险不再单独核销;
(四)出国(境)学习交流30天以内伙食费、公杂费和住宿费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财务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34号)标准执行,其中住宿费凭原始票据在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
(五)其他费用包括出国(境)签证费、国际会议注册费、会员费、出国(境)意外伤害保险等,凭原始票据实报实销。
第二十五条 确因特殊或不可抗力原因、经批准变更行程的,其资助内容应按变更后的实际行程核销,由责任单位在资助标准范围内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通过其他渠道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参照此办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与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华中农业大学公派出国(境)管理与资助办法(试行)》(校发〔2018〕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30天及以上资助标准)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9〕6号).pdf
附件2:(30天以下资助标准1)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pdf
附件3:(30天以下资助标准2)财务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3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