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动学校双一流建设,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激励学生积极参加国(境)外交流学习,提升全球胜任力,进一步规范对学生国(境)外交流学习的资助,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指导意见。
第二条 国(境)外交流学习主要包括本科生参与学校推荐或组织的赴国(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企业或国际组织等,开展课程学习、实习实训、科研训练或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学科竞赛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3.学习勤奋,成绩优良。专业成绩及外语水平达到具体项目要求,且已修读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
4.已获得出国(境)项目的正式资格,或已完成国(境)外交流学习,并达到预期交流学习目标。
第五条 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形者优先资助:
1.赴Q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200名或对口学科专业ESI国际学科排名全球前1‰或QS学科排名前50名的学生;
2.在国(境)外交流超过90天的学生;
3.“六卓越一拔尖”计划专业范围内的学生;
4.获得我校推免资格的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纳入本办法资助范围:
1.已获得国家国(境)外交流学习奖学金全额资助的;
2.已获得国外全额资助的;
3.未经学校批准出国(境)的;
4.受到学校处分未解除的;
5.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6.具有外国国籍或持有国外长期居留证件的;
7.其他不适合资助情形的。
第三章 资助类别与标准
第七条 国际学术会议、学科竞赛之外的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个人申请奖学金额度,一般不超过出国(境)总费用的50%;学生在同一项目上接受学校、学院资助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出国(境)总费用的80%。
第八条 国际学术会议和学科竞赛项目。学生受邀参加在国(境)外举办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并发表论文(经学校或学院认可),或受邀参加国(境)外举办的高水平国际学科竞赛。
1.学生本人作为第一或责任作者,其论文或摘要(单位为我校)被国际学术会议录用并应邀赴国(境)外参加国际会议的,如论文或摘要被会议现场墙报展示,或本人受邀在会议现场完成论文的口头报告,可申请额度不超过出国(境)总费用的80%的资助奖学金。
2.学生代表学校应邀赴国(境)外参加高水平国际学科竞赛者,可申请资助额度不超过出国(境)总费用的80%,学校、学院有专项经费支持的除外。
第九条 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出国(境)学习交流奖学金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特别困难的,可申请全额资助。
第十条 学校或学院社会捐助类项目的资助标准和额度根据捐赠资金使用办法或捐赠人意愿统筹确定。
第四章 资助流程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学生提交《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资助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护照/通行证(个人信息页、签证页、出入境边检签章页);
2.申请表内提及的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如邀请信、项目录取函或境外单位出具的学习/交流证明等);
3.优先资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4.学生因发表论文而受邀参加本科生院认定的国(境)外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应向本科生院提交国际会议邀请函、论文收录通知和会议论文;
5.学生受邀参加本科生院认定的国(境)外高水平学科竞赛,应向本科生院提交参赛邀请函等材料。
第十二条 学院进行资格审核、综合考评,对符合学校资助条件的,确定是否推荐申请学校资助;不符合学校资助条件的,确定学院是否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本科生院组织综合考评,确定资助名单,公示。
第十四条 根据学生获得资助的时间,发放资助金:
若学生在出国(境)交流学习前获得资助资格,回国(境)后完成总结报告后一次性发放资助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需行前全额发放资助金,可另行提出申请。
若学生在出国(境)交流学习完成返校后获得资助资格,根据学生总结报告完成情况一次性发放资助金。
因个人原因放弃或中途退出项目,学生需退回所有资助金;若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经审批可不退回已发放资助金,但剩余资助金不再发放。
第十五条 资助金支付范围及标准参照《 华中农业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管理与资助办法》(校发〔2022〕2号)第五章执行。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获得一次国(境)外学习交流资助,高水平国际会议和学科竞赛除外。
第十七条 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或机构签订协议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协议要求进行严格选拔。
第十八条 获资助学生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学校将中止或终止资助,情节严重者,要求返还部分或全部资助金:
1.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的;
2.国(境)外交流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外事纪律、校纪校规的;
3.擅自改变国(境)外交流学习计划,未完成交流学习任务或未经批准学习交流逾期不归的;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资助后,在国(境)外交流期间存在明显高于家庭经济能力的不合理消费的,要求全额退回资助金并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其他资助申请资格;
5.没有提前办理学生出国(境)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的;
6.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
校学【2024】11号: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资助指导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