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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01-08 发布者:国际合作与交流部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更好地行使因公出国(境)审批权,推动学校国际合作与港澳台交流,服务学校建设特色鲜明世界一流大学奋斗目标,根据《教育部关于授予北京交通大学等‘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北京语言大学一定的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的通知》(教外函〔2019〕7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岗正式员工、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员工(以下统称“出访人员”)。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受学校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在90天(含)以内的临时出国、赴港澳地区,赴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因公出访”)。

第四条 因公出访根据出访任务主要分为两类:“学术类出访”是指我校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非学术类出访”是指执行一般性中外校际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因公出访计划申报。

拟出访人员和组团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每年12月31日前填报下一年度因公出访计划。各单位对学术类出访计划进行统筹,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非学术类出访计划由国际合作与交流部汇总统筹,报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出访任务,需在报批时说明必要性,其中非学术类出访任务还须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明确出访任务。

严格执行应邀出访,出访需取得发自拟前往国家(地区)的合格邀请函。

邀请函应真实有效,原则上应有被邀请人姓名、身份、单位信息,明确的出访任务和日期、停留期限、费用负担方式、邀请人签名或公章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的邀请。

第七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关系隶属,实行分级审核管理,校内审核由派出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实施。

派出单位是因公出访第一审核单位,对出访任务进行初审并予以公示。重点审核出访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出访目的、出访任务、经费来源、出访时限及其他相关事宜。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出访人员姓名、单位和职务/职称、出访国家(地区)、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按照财务管理权限审核经费预算。

人力资源部和党委组织部负责因公出访人员的备案审核。

学校办公室负责涉密人员的备案审核。

国际合作与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在各单位初审的基础上进行复核。

第八条 各类人员因公出访审批流程。

正校职领导因公出访,经校内审核后上报教育部审批;副校职领导因公出访,经校内审核后报学校党委书记审批;中层正职干部因公出访,经校内审核后报学校党委书记审批;中层副职干部因公出访,经校内审核后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校内其他人员因公出访,经校内审核后报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学校在授权范围内出具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

对于学校有审批权的任务,国际合作与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出具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对于学校无审批权的任务,国际合作与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出访规定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团组人数、出访国家(地区)数、在外停留天数要求。在外停留天数以离、抵我国(境)日期计算。

(一)学术类出访,单位与个人出国(境)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因公赴台湾地区执行学术类任务一般不超过7天(含),组团人数不超出15人;超过7天的任务(会议除外),须提交所在单位签批同意的详细说明或计划书。

(二)非学术类出访,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团组人数不超过6人,不得故意分拆团组。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一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同团出访。同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

出访3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天数不超过10天;出访2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天数不超过8天;出访1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天数不超过5天。出访拉美、非洲等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地区)和专程赴美国、加拿大或俄罗斯的团组,承担重要任务且确需访问往访国多个城市,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1天。

第十一条 因公出访行前安全提醒由各派出单位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与校园建设与安全保卫部负责对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十二条 因公出访须严格按照审批的行程执行。行程若确需变更,需在出访前至少两周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确因突发情况未办理重新报批手续的,需出访前提交书面说明,返校后予以补办。如遇不可抗力造成变更行程的,需提交书面说明,可不办理重新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出访期间实行团长负责制,组团单位应指定工作能力强、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团长。个人和团组返校后30天内应提交《华中农业大学因公出访总结表》。

第十四条 其他规定。

(一)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者,确属工作需要,能够承担出国(境)任务且其他人员无法替代的人员因公出访,派出单位说明派出理由,出访人员出具家属同意书和一年之内校医院或二甲及以上医院的体检健康证明。

(二)出访人员赴国(境)外前可购买适用当地的相关保险,包括人身意外险和医疗险。未购买保险且发生相关费用,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校内个人和单位无权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出国、出境团组,也不得参加由无权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和《出国(境)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机构所组织的出国(境)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

 

第四章 因公证照管理

第十五条 因公出访须持因公证照。严禁未经审批,持因私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因公证照只能用于因公出访执行公务,不能用于因私处理个人事务。

因公证照和签证(注)手续必须通过因公出访审批渠道办理,严禁将因公护照通过个人渠道送往外国使领馆办理签证,也不得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办理签证,更不得将因公护照交由外方申办签证。参加跨部门、跨地区组团的出访人员,不得委托组团单位代管因公证照。

第十六条 下列特殊情况,必须完成校内审批程序后,方可持因私证照因公出访:

(一)外籍人员、港澳台地区居民、持有外国永久居留权且前往居留权授予国或与居留权授予国关联的免签国家人员;

(二)持因私护照公派长期出国(境)期间,赴第三国(地区)参加研究领域相关的重要国际学术会议;

(三)经国际合作与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或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七条 出访人员应妥善保管因公证照,结束出访任务后,须于返校7日内将所持因公证照归还国际合作与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保管。对逾期未归还因公证照的出访人员,国际合作与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视情况暂停办理其因公出访申请。

第十八条 若因个人保管不慎导致因公证照遗失,当事人应尽快提交登报遗失声明(限《湖北日报》)和情况说明,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向发证机关报告和办理注销手续。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学校不受理当事人的出国(境)申请。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因公出访人员在提交出访申请时,须根据出国(境)任务和经费要求编制因公出访预算。预算内容包括国际交通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等,其他费用应说明事由和测算依据。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打包”付费,出访预算经审核批准后,执行时不得突破总量。购买机票时,经济合理的基础上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

第二十条 出访预算获批后,原则上不得更改经费来源。如因政策变动等客观原因,确需更改出国(境)经费来源,当事人须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报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核。

第二十一条 因公出访费用报销、补贴标准和范围,严格遵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一)申请因公出访人员对本人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因公出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出访人员的身份,出访目的、内容、必要性、经费来源、安全风险等审核负有领导责任。

(三)相关审核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审核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国际合作与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对因公出访人员申请的合规性、合法性以及涉外政策把关负有直接责任,是因公出访任务审批审核的第一责任人。

(四)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因公出访的纪律检查及监察工作,履行执纪问责职责。

第二十三条 互赠礼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个人接受国(境)外授予的学位、勋章及荣誉称号等,须事先报学校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四条 出访中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延长出访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以上违规行为发生的相关费用,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不予报销,学校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和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和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凡涉及涉密载体、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涉密计算机,未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携带(邮寄)出境,对未按要求执行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出访期间应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的事情。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由国际合作与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会同派出单位调查核实,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审核审批,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依照相关纪律、法规予以组织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华中农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3〕1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校发〔2015〕166号)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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