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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办理因公赴台手续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6-09-26 发布者: 来源:

一、 华中农业大学对台湾的教育、科技交流与合作、经贸往来等项工作归口由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管理。

二、 对台交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管理很严的工作,我校凡以公派形式赴台湾的人员,都必须按照下面立项审批和办理出入境手续的程序进行。

1.办理立项手续

收到台方邀请信(函)的个人或团组,应将经所在院系处室同意的书面申请并附有台湾邀请方背景介绍材料,经学校港澳台办公室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立项,一般应提前三个月申报。凡是五人以下十五天内的由学校自行立项;校级领导、在校学生需报教育部审批立项;其他情况报省台办批准立项。经批准立项后,受邀个人或团组方可答复台方接受邀请,向台方提供有关入台材料,委托台湾方面办理入台手续。

如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的“双跨”组团赴台交流人员,在收到台方邀请或组团部门征求意见函后,需持经所在院系处室批准的申请表到学校港澳台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答复组团单位。涉及使用科研经费的,应由学校科研部门签署意见。

2.办理审批手续

应邀赴台个人或团组接到台方“出入境管理局”发的“台湾地区旅行证”副本及赴台详细日程安排后,办理审批手续。由派人单位配合做好赴台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填写《赴台人员审查表》并通过组织部门审批。学校港澳台办将赴台人员的报批材料通过省台办报送(转)国务院台办下达“赴台任务批件”。

如参加“双跨”赴台人员,需持组团单位“赴台通知书”等材料,经校港澳台办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赴台确认件”。

3.办理出入境手续

收到国务院台办“赴台任务批件”或“赴台确认件”后,持下列材料到湖北省台办交流处办理确认手续后,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学校港澳台办出具的行前教育证明、“任务批件”或“确认件”、“政审批件”、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二寸登记照片、“台湾地区旅行证”复印件、日程安排。

4.总结

赴台交流结束后,赴台人员(团组)需在回校一个月以内认真写出总结材料,并经校港澳台办转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加强因公赴台管理的规定

1.我校所有因公赴台交流人员,不管是通过何种途径赴台,必须首先向校港澳台办公室提出申请,听取有关赴台情况介绍,接受行前教育,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从即日起,凡未按程序办理者,学校拒绝办理有关手续。

2.赴台人员必须认真开展交流活动,在充分宣传我们工作的同时,深入了解台湾,尤其是本人或本团组所从事的研究领域情况。注意扩大访问成果,开辟新的交流渠道。

3.赴台人员(团组)回校后,必须在一个月内认真写出总结材料,材料要求尽可能详细,包括日程安排、活动内容、接触的台方主要人员、成效、观感、建议等。凡赴台总结不符合要求的,未经校港澳台办主管人员签字,校财务不予办理赴台经费报销手续。

4.校内各单位必须督促本单位赴台人员按时写出赴台总结。凡未按时上交总结的,学校将停办其所在单位的赴台申请。

5.学校对台工作主管部门是“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在对台交流、交往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外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国际交流中心)等名义进行联络和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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